关于离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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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职补偿金?
对离职补偿金的发放问题,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对离职补偿金是不同的,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多种方式,员工自行提出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补偿金的,但如果是员工自行提出,但是经双方协调一致的,单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非因工负伤,经过医疗期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还需支付医疗费用。
其次还是要对企业性质进行区分,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是国有企业,或员工以前是国有企业员工身份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要按照《关于<国营企业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计算止2001年10 月该文件废止时)。如果是合资企业或其他性质的企业,好象国家没有明确的标准,但要根据当地劳动合同管理要求而定了。
离职员工补偿金计算及发放方法
最近因为离职,因此四处打探了下补偿金计算的方式,以及补偿金的发放,记录在流星天空,保不准啥用处。
1、未到合同期公司方面辞退员工且无正当理由(公司经营困难不是正当理由),应赔付等于员工合同年限的月工资,即:已有两年合同,则赔付2个月薪资,如未满半年的按0.5个月计算;
2、辞退当月工资正常结算;
3、如公司要求立刻办理离职(一般都如此),则要赔付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代通知费用;
4、按相关法规,当签署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之时,公司就应支付赔偿金,但鉴于实际执行中的情况,双方可协商,但如果公司要求延期一个月(很多公司都会这么提而且这么干),则是违规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介入(很多公司的做法是,一个月后支付,给现金,不走税。如果尽快结算,就走银行正常扣税,看个人的想法了)。
不是赔钱就得走人
老板说:我赔给你钱,请你走人。
是不是只要公司给赔偿,就可以理所当然地把你辞掉呢?其实不然。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权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可选择)。一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按经济补偿金的2倍计),选择这种劳动合同当然也就不再继续履行了。
真的可以拿到N+1吗?
一说到经济补偿,大家立即就会想到N+1。说明,大家的维权意识已经越来越高了。是不是所有的经济补偿都是N+1?你真的有资格拿到那个1吗?
诸多可以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只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是必须给予提前30天通知的,也就是所谓的+1。
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其他情形可以不+1。比如,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只需要N就可以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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