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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的(中人第二档)
在职时,先由个人帐户支付,用完后,本人负担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
工资的10%(为1400元)。
超过本人负担部分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退休后,先由个人帐户支付,用完后,本人负担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为700元)。
超过本人负担部分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就诊医疗机构的级别,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由个人自负30%、35%、40%,其余部分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4) 1966年1月1日后出生的(中人第三档)
在职时,先由个人帐户支付,用完后,本人负担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
工资的10%(为1400元)。
超过本人负担部分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退休后,先由个人帐户支付,用完后,本人负担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为700元)。
超过本人负担部分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就诊医疗机构的级别,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由个人自负45%、50%、55%,其余部分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5)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
在职时,先由个人帐户支付,用完后,本人负担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超过本人负担部分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就诊医疗机构的级别,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由个人自负45%、50%、55%,其余部分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