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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作者:横店人才网 来源:横店人才网www.328job.com 日期:2014-05-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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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t在2000年8月1到一家IT公司任职,当时谈好没有试用期,要签合同、调档、上各种保险。9月初公司通知他调档及各种保险关系,很快办理完毕。然后多次跟总经理谈签合同的事,总经理总以各种理由推托。2001年1月中旬,总经理单独和他谈话,讲由于公司发展方向转变等原因,将他辞退,并交接工作。他提出公司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被拒绝。后又得知公司未给自己上任何保险。他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补上劳动保险、补偿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是想不到公司却提出,他还是在试用期,而且是他自己提出辞职,所以不同意他的要求。而Ant除了2000/8--2001/1的工资单外,也没有其他证据。后来仲裁部门要他提供总经理有关辞退谈话的直接证据。可他怎么可能得到呢?

    Ant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实际上是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一员,身份上具有从属关系,双方确已形成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可以综合下列情况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A、劳动者已实际付出劳动并从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

    B、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的职能;

    C、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

    按照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未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职工已履行了劳动义务,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具有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的保护。如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应当受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件》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实际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沪劳保关发(2000) 46号]的规定:“ 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有欠缺,但当事人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视作已经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试用期的约定应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的期限应按《规定》第八条规定约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约定的试用期视作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上述的规定,Ant完全可以要求公司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还可以要求再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至于要Ant提供公司的有关证明,作为个人是很难作到的,Ant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否定的证明。而且员工提出辞职必须有书面的申请,公司说是辞职,Ant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辞职书面申请。如果公司没有将Ant辞退,那么,Ant可以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