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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特点及运用(八)
作者:横店人才网 来源:横店人才网www.328job.com 日期:2014-05-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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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终止

    “新规定”第三十九条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比《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多了三个:“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不再在《劳动法》管辖之内了,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至于有部分退休人员仍受聘于某些用人单位,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只能用劳动协议、服务协议、技术咨询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来规范,至于上述的后两种情况,合同的主体已不存在了,劳动合同理所当然终止。

    新规定“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这是新增加的限制性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体现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照顾病弱劳动者的一贯政策。

劳动合同的续订

    “新规定"第四十三条是法定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新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因此,用人单位应在上述法定时限之前将规定的文件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劳动者,让其签收并注明收到文件的日期,否则用人单位将会受到“新规定”第四十七条的惩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而且“新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高度重视劳动合同的终止或续订的程序和时限,因故意或疏忽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将受到制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