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关照:把拖欠的工资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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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接到的劳动纠纷案件各种各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围绕薪金、福利、保险等关乎“钱”途的矛盾总是时时成为焦点,而其中的拖欠工资现象尤为普遍。拖欠,令更多的人感到头痛,在新的一年来临之际,我仅就这个问题提醒劳动者,例如在没有未支付工资凭证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原企业没有支付工资?以求来年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5月12日“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无故拖欠工资的概念如下: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对于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应由资方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内容可以看出,对于劳动争议,一般是需要先经过仲裁程序,然后才进入法律程序。
而对于拖欠工资的情况,由于情况比较特殊,计算时效有一定难度,所以各地方劳动部门也相应做出了一些有利于劳动者的变通规定,比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总工会2000年1月3日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见中规定:“对当事人超过申诉时效的请求,凡有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确实不能受理的,要提供法律救助,以裁决的方式予以驳回,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提供条件。对企业拖欠工资及拖欠工资后逃匿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引导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我认为你的这种情况劳动仲裁还是应该受理的。另外,你还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劳动监察处、科举报,由监察部门责令其补发工资。
在劳资关系中劳方一般处于弱势,资方不发工资时,一般也不发工资条或者欠条。这样对于没有发工资的举证,由劳方承担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劳动争议中一般由劳方证明(书证或证人证言)自己的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即可。如果资方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发放工资,应按未发放工资认定事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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