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服务
同事间不能结婚?!
作者:横店人才网 来源:横店人才网www.328job.com 日期:2014-05-17 浏览

横店人才网328job.com:


    在外资银行工作的胡小姐由于违背了公司禁止同事恋爱的“爱情合同”,不得不黯然辞去月收入6000多元的体面工作,离开了公司。在本市的不少用人单位类似这样的规定还不少,工厂学徒工在学徒期间禁止结婚,某些项目的专业运动员、某些文艺团体的主要舞蹈演员不到一定年龄不准结婚…… 有读者询问:单位在内部规章制度中关于同事之间不能结婚的规定是否合法?

    随着职业女性人数的急剧增加,同事加爱人的关系模式越来越普遍。这些企业往往多是合资或外资企业,员工学历高,工资不菲,前途无量。由于目前人力资源过剩,很多有情人在这种政策下,只得忍痛割爱,要么牺牲事业,要么放弃爱情。

    “企业限制员工之间结婚,完全出于工作的考虑和对员工负责的精神,实在是一种无奈之举。”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负责人说。他认为工作单位毕竟不是家庭,各个部门之间工作性质不同,职责范围不同,工作内容不一样,同事之间要互相尊重,严守部门秘密。如果是夫妻或恋人,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受感情的支配,为了取悦对方,泄露工作机密,给工作和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严重者甚至还会造成企业财产的损失、声誉的损害。如果结婚的双方是上下级,更会给工作带来管理上的不便。我们公司虽然有这方面的规定,但这是作为企业的一项劳动纪律归入劳动合同内容里,是受法律保护的。况且,员工自己完全可以自主选择去留,公司并没有任何强迫的表示,所以不可能干涉到员工的婚恋自由。

    越先生是一家广告公司的客户主管,需要经常和公司其他部门合作,于是在合作过程中就与别的部门的设计师小李有了共同语言。正好越先生所在的这家公司,因为有些商业机密不宜让客户知晓,但又不能得罪对方。偏偏越先生的设计师女友是个关键人物,和部门的一位元老关系不好,闹得客户那边都很尴尬。为了不影响大局,越先生的老板给他下了“死命令”:半年之内不许与设计师有任何交往,免得让对手找到借口。无奈的越先生虽答应了,但实际做不到,一气之下辞了职。至今他也没找到一份适合的工作。

    法律专家认为,在我国,婚姻自主权是涉及公民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公民有权利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愿恋爱、结婚或离婚,而不受他人干涉。婚恋自由不仅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同时,《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所以,公民有权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状况,即是否恋爱、结婚,以及和谁恋爱、结婚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和干涉。个别公司、企业利用所谓的合同“规定”擅自限制企业员工的恋爱、结婚对象,以解雇为要挟迫使员工放弃自己的婚恋自由,不仅显失公平,也有违我国法律。企业与员工签署的一纸“爱情合同”,也违背劳动法。我国目前正处于劳动力的买方市场,巨大的就业压力往往使得在职人员不得不小心翼翼地呵护这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这无疑也给企业类似不合法的要求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现在,人力资本相对过剩,人才在求职时不得不接受屈辱的条款,如果国家的法律再袖手旁观,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将会得不到尊重。所以,在劳动合同谈判中,必须有劳动法为人力资本的提供者先行争取最基本的权利,这是社会文明的起码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尊重员工的基本权利,防止企业以契约自由的名义增加员工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一定要在合同中写如类似的规定,那么您可以让他写上,当发生因为这个规定与单位的纠纷时,您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认定为无效条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