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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特点及运用(一)
作者:横店人才网 来源:横店人才网www.328job.com 日期:2014-05-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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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向员工收取抵押金,就会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会被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过失责任在员工的,即使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底公布并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简称“新规定”),与1995年2月5日公布和施行的《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和1995年3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公布的《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比较起来,不仅内容详尽充实,可操作性强,而且规范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新的权利和义务。

    1995年以来,北京市的劳动争议处理的案件以每年超过42%的速度递增,可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意识正在日益加强和提高。目前,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人力成本已经很高,再因劳动争议的防范意识淡薄导致企业疲于应付和处理劳动纠纷,必将增加企业开支。而且,不断发生的劳动争议对企业形象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从而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新规定”的实施是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的三个机制(人员能进能出,工资能增能减、岗位能升能降)、实施劳动关系的法律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这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何在劳动关系范畴内规范自己的行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劳动争议纠纷。一方面企业的劳动管理应走上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维护企业劳动管理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应在劳动力市场化的环境下,用法制规范自己的行为,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由于“新规定”已经实施。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应该及时根据“新规定”修订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在实际的工作中,贯彻执行“新规定。”因此,企业管理者尤其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以及劳动者都有必要对上述“新规定”有深入的了解。

    “旧规定”共十三条,“实施细则”共二十二条,而“新规定”一共是七章五十三条,可见其篇幅和内容的增加是相当大的。现就上述文件的差异和“新规定”的特点,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贯彻运用,谈谈本人的一些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范围有所扩大

    “旧规定” 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新规定”根据社会的发展实际,在第二条规定了“民办企业单位”也是劳动合同的主体范围。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即指非国有的医院、诊所、学校、幼儿院、养老院、福利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可见,“新规定”的覆盖面比“旧规定”大了,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相应的保护。

促进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使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有着重要的意义。这点在“新规定”的第六条里有所体现。它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

    在劳动纠纷争议案中经常碰到的是劳动者申诉用人单位无故或无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当、程序不当,或者用人单位根本就找不出相应的规章制度。企业管理的缺陷可见一斑。因此建立和完善这方面的规章制度势在必行,否则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混乱,无章可循,劳动纠纷不断的局面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在具体的操作中,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报酬”的制度中明确规定薪酬的升降办法,薪酬如何与单位或部门的效益挂钩、薪酬如何与岗位挂钩以及薪酬如何与员工本人的绩效考核情况挂钩等等,具体体现了薪酬能升能降的机制。

    在“劳动纪律”的制度中,用人单位应明确员工考勤、请假、销假、违纪行为和该行为严重与否的界定以及相应处理的程序和规定等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有的用人单位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却无法提出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依据,其原因是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或规定中本来就没有界定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何为“严重”。当然,违纪、违规行为千差万别、层出不穷,不可一一罗列,但在相应的制度中列举一些常见的,对本单位影响最大的,用文字的形式固定下来或制定一些原则性的条款予以规范与界定。(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