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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特点及运用(二)
作者:横店人才网 来源:横店人才网www.328job.com 日期:2014-05-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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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定劳动合同后用工

    “新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是新增加的条款,它明确地规定了“先订合同后用工”的原则,这是规范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一环,也是减少劳动纠纷的重要措施。

     “新规定”第二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为了保证“先订合同后用工”之原则的贯彻,“新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的强制性的行为。在实务中,对退休人员、在校实习生,因为他们不在此法规的管辖范围之内,因此,可否签订劳动合同,而代之以“劳务协仪”和“实习协议”等。

    实际上,有不少单位用工不规范,有的在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有的单位用工根本不签劳动合同,。对上述情况,“新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规定,对有些单位用工不签劳动合同,随时解雇员工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制约。

    另一方面,也有些员工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对此,用人单位应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不签劳动合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不安排工作,以免招至不必的麻烦和承担法律责任。

    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做些什么工作呢?

    “新规定”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这一条规定了双方的知情权以及签订合同前双方的义务。这是“新规定”的特点之一。这条规定有利于打击不法用人单位在招工,用工过程中 弄虚作假坑害劳动者的不法行为,另方面也有利于用人单位聘用合乎资格的劳动者。

    有的用人单位在签劳动合同前对劳动者的就业状况不了解,不知道其与前一用人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明知上述情况而与之签订劳动等等。“新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把好审查应聘者或录取者的有关证明文件,了解其就业状况是非常重要的,否则,有可能引至不可予知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有些单位出于不正当竞争,挖竞争对手的墙角,也将受到惩处。(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