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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这么“打小报告”吗?
作者:横店人才网 来源:横店人才网www.328job.com 日期:2014-05-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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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底,李小姐与S公司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先后诉至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打官司期间,李小姐到A公司应聘。鉴于李小姐以前突出的业绩和出色的工作能力,A公司决定以4200元的月薪聘任她为资深主任。然而,她怎么也没想到,就在各项手续已经办妥,最后等着老总签字的时候,一份《某公司关于对李小姐违规问题的处理》的内部材料传真到了A公司,使李小姐失去了这份工作。

    李小姐认为,是S公司将传真发给了A公司,致使自己丢了即将到手的工作。然而S公司却否认曾经给A公司发过传真。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张先生表示:他调查过公司的每一个人,“我们绝没有将处理决定传给A公司。”张还认为,李小姐被开除了就不能再进入其他同类公司,因为李小姐已进了“黑名单”。

    据管理A和S公司的同业公会负责人说,据他们了解,李小姐只是违反S公司内部规定,够不上“黑名单”。所谓列入“黑名单”的一般是一些骗取保单等严重违反《保险法》的业务员。也只有列入这名单中,保险行业公会才能将其情况向各会员单位公布。

    李小姐在A公司求职时的经理告诉记者,当时公司已决定聘任她为资深主任,要不是收到这份传真,李小姐被录用肯定没问题。但是后来收到了传真,而且上面还盖了营销部的公章,我们就不得不谨慎一点了。

    李小姐认为,既然她没有被列入黑名单,保险行业公会也没有将她的处理决定传给信诚保险公司,而这份盖有公章的处理通知又属内部文件,不可能流落到其他人手中。她问笔者, 如果真是原单位将处理决定传真给员工后来的应聘单位,是否构成侵权?

    某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李小姐的就业权。他介绍说,《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公民在劳动就业享有不受任何单位、个人侵犯的权利;《劳动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这位律师还认为,李小姐被公司解聘是她自己不想广为传播的事,也不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应该是她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如果原公司擅自将对她不利的内部材料向外面传播,并使她因此丧失了就业机会,也侵犯了李小姐的隐私权。

    复旦大学一位法学硕士则认为,如果原公司只是将员工被处理的情况客观真实地进行了反映,没有歪曲或捏造事实,这可以视为是对其同行负责的一种行为,况且最后聘不聘用李小姐,完全是由信诚保险自己决定的,无所谓侵犯就业权。而且,侵犯隐私权也谈不上,因为李小姐被处理而解聘,这件事在单位是很多人都知道的。

    李小姐说,如果有关单位不能妥当解决此事,她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职场中李小姐的遭遇并非是个别的。有些用人单位对那些由于各种原因离开自己的人缺乏应有的肚量,往往是用“你不仁,我不义”的心态来对待跳槽者。面对“背叛”自己的跳槽者,有意抬高赔偿标准的有之,卡住档案关系的有之,不负责任地评价有之,甚至在档案里做手脚让人背一辈子黑锅的也有之。其实,这是种损人不利己的愚蠢做法,除了败坏了别人的名声,造成别人求职的困难外,对自己的形象也会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比如,在员工的心目中就会感到“人走茶凉”的感觉,还会为自己的将来担忧,从而可能使更多的人才流失。因此笔者想用李小姐的事例来奉劝那些想方设法给跳槽者穿小鞋用人单位,你的度量是否应当大些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