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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问答(六)
作者:横店人才网 来源:横店人才网www.328job.com 日期:2014-05-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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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问答:外籍个人哪些财产、所得及行为享受减免税?

    (一)以下外籍个人的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及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取得的工薪收入;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取得的工薪收入;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取得的工薪收入;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我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取得的工薪收入;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差旅费、探亲费、洗衣费、搬迁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及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

    (二)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根据京财税(2000)259号文件规定精神,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是指外籍个人购置用于自住的房产,不包括用于经营、出租等营业用房产。

    2、对在京拥有房产的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城市房地产税给予减征30%的照顾。

    (三)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及公务人员、眷属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四)对空置商品房在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之间签订购房合同的,2001年可继续办理免税审批手续;2001年1月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不再享受免税政策,不能办理免税证明。空置商品房不受面积大小的限制,只受购房(签约)时间和竣工验收时间的限制。单位购买空置商品房同样可以免征契税。

    个税问答:如何计算外籍个人取得工薪收入的个税?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纳税义务的判定,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和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情况来确定的。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对在一个月中既有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出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四)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