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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毛莉以优异的成绩本科毕业,进入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和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则自动以一年为周期延续。工作一年后,毛莉就和相恋多年的男友结了婚,并在1997年12月的医院检查中发现自己怀了孕,但毛莉怕影响工作,偷偷藏起了检查单,没有对单位里任何人讲。
毛莉工作一贯认真,但有一次也出了纰漏。那是1998年1月,毛莉在和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时,漏掉了货款结算单位——人民币,由于单位对外一向通过美元结算,所以财务部门就按惯例以美元为计价单位做了帐,等供应商发票一到即可转账。幸亏毛莉及时发现了这一疏忽,在付款之前和供应商取得联系,对合同做了修正后以人民币进行了结算。部门主管对此只是半开玩笑地说了一句:“下次再出现这种事,当心炒你鱿鱼。”
毛莉所在的公司以东南亚为主要市场,由于受亚洲金融风波的影响,1998年公司经营极不景气,甚至已濒临破产边缘,裁员便列上了公司管理层的议事日程。公司决定,1998年合同期满的那一批人将不再续约,待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关系。毛莉的合同1998年6月30日期满,自然也在“黑名单”之上。当部门主管在5月份将这一消息告诉毛莉时,毛莉傻眼了,丈夫的妹妹前不久刚被确诊为白血病,家里的积蓄为妹妹治病花的精光,这个时候失去工作,无异于雪上加霜。
经人指点,毛莉得知,法律规定企业不能与怀孕的女职工解除合同,于是她找到单位领导。谁知领导早有准备,振振有词地反驳说:“我们之间的合同已经期满,又不是提前解除合同;再说,你在怀孕期间严重违纪,给公司造成极坏的影响,即使是法律也帮不了你。”1998年6月30日,公司通知毛莉,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毛莉无奈,不得不于1998年7月15日向所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令毛莉欣慰的是,仲裁委员会最终做出裁决,被告与毛莉的劳动合同虽然在1998年6月30日届满,但由于毛莉在合同期间怀孕,且其工作失误不足以构成《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公司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应自动延续至毛莉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时方可终止;被告并应补足原告1998年7月1日至15日的工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