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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对企业和员工权益的保证(二)
作者:横店人才网 来源:横店人才网www.328job.com 日期:2014-05-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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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订立合同时所依所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当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岗位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报酬等有关条款。在你所述情况中,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但是劳动内容已经发生重大改变,工作环境与劳动强度与原来签订合同时双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经大有不同,在此情况下,你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是有法可依,也是合情合理的。

    变更劳动合同时,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注意几点:

    (1) 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

    (2) 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提出自己的条件;

    (3) 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你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说明要修改的条款和变更理由,并给对方一个合理的答复时间。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予以答复并表示同意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即可就有关变更内容协商一致后,订立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生效。

    (4) 劳动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新条款即取代原条款,原条款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变更合同时未予变更的旧条款依然有效。

    如果双方经过协商最后仍然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依法你可要求解除合同,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你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案例分析:当岗位发生变化了劳动合同怎么变更?

    陈某软件公司的职员,今年公司突然通知我要我从行政工作改为推销员工作,我不同意。但公司说效益不好,市场情况不明,就要求我必须到推销员岗位工作。

    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劳动合同的变更与其订立一样,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给对方强加自己的意愿,未经依法变更,企业也不得安排职工从事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工作。

    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步骤:

    (1)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的条件,请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2)按期作出答复。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应在对方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另行协商。(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应当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变更后的合同的生效时期,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由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用书面形式,因此当事人必须达成书面形式的变更合同的协议。

    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变更程序也基本上反映了约定、承诺的合同订立程序。劳动合同部分内容变更后, 不影响其他部分条款的法律效力。但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的变更。合同当事人的变更要通过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形式。

    因此,陈某公司的作法不符合法规要求。

    案例分析:公司单方面调整工资合不合法?

    小赵去年与某网站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薪金为4000元,岗位为网站管理员。”今年初,网站因经营的原因下发了一个工资调整的通知,规定每月给发放原合同约定薪金的60%,其余部分根据业务状况,实际考核后核定,此通知于下发日开始执行。当时小赵提出异议。按照这个60%标准发了两个月后,网站将小赵辞退。

    问题:1、网站这么做对不对?2、单位下发的“通知”有没有效?3、我们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补发扣发的工资?

    解析:用人单位擅自单方变更了劳动合同,是不对的。违反了《劳动法》中的自愿原则。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因此其变更应得到双方的认可。该公司在为取得三位当事人的同意之前单方面作出的变更通知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网站对小赵除补足工资外,并要对小赵进行相应赔偿。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订立合同时所依所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当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岗位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报酬等有关条款。网站与小赵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但是劳动内容已经发生重大改变,工作环境与劳动强度与原来签订合同时双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经大有不同。

    三、关于签订劳动合同期限

    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要约定合同的有效期,这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

    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有一种叫订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劳动者;2、工作时间较长,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3、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4、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职工;5、初次进单位的征地农民中女性年龄满30周岁,男性年满35周岁以上的;6、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初次分配工作的。所有用人单位新招收录用人员必须在1个月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2002年2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5条规定,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对于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劳动者,如果本人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自动延长劳动关系?

    吴某于1997年9月应聘到某厂工作,当时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合同自行延长。

    当时,工厂正与一家外国公司,共同筹建电脑公司(合资企业)。由于从事筹建工作的人员不足,工厂便派吴某前去参加电脑公司的筹建工作。电脑公司成立后,又让吴某留在电脑公司任销售经理。

    三年后,因销售任务重,体力吃不消,吴某向电脑公司领导提出,希望暂时为其调整工作岗位或分配适当的工作。但电脑公司领导拒绝了吴某的这一请求,并对她言称“你要能干,就干;不能干就辞职”。吴某认为电脑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中,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但吴某是与计算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并未与电脑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他以劳动合同中的甲方——工厂为被诉方进行了申诉。

    可是工厂认为,虽然签订过劳动合同,但他的两年期合同早已期限界满,双方现已无任何关系。尽管吴某未与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几年来一直在那里工作,说明他与电脑公司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他应以电脑公司,而不是以工厂为被诉方来提出仲裁申请。

    吴某不同意工厂的说法,认为:自己是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到电脑公司工作的。合同规定的两年期限虽已界满,但因未办理过终止手续,按照合同规定,合同应属于自行延长。自己现在仍与计算机厂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计算机厂应是本案的被诉方。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义务性规范的形式表示的。

    本案中的劳动关系完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来判断,即吴某与工厂有劳动关系。工厂与吴某签订劳动合同后,将他派到了电脑公司工作。实质上,意味着吴某在电脑公司工作是工厂为其安排的工作岗位。吴某与电脑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当于借用(调)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另外,吴某与工厂的两年期劳动合同虽已过期,但在合同期满时,双方均没有过终止此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视为“双方无异议”按合同约定,此合同已“自行延长”。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一直与计算机厂维系着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中用人单位一方主体的工厂,应当负责承担为吴某的法定义务。(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