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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你好,我有几个几方面的问题:
1、我的公司总部在深圳,分部在上海,我在上海工作,户口保险均被公司办在了深圳,但是个人所得税却按照上海来缴,请问这样合适吗?
2、公司的合同上规定若违约,要赔偿20000元并要加上其他费用(列了ABCD四项如培训等等),请问我若辞职,是支付20000元赔偿金,还是听任公司计算?
3、公司的工资发放是这样安排的:如3月初发1月工资,4月初发2月工资,请问这样算不算拖欠工资,这可以成为我违约的理由吗?最重要的是,现在如果有劳动纠纷应该去深圳处理还是要在上海处理?谢谢您的答复。
windfly
劳动法苑熊春景律师
答:1、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关键看你是与谁建立的劳动关系,谁给你支付的工资。如果你合同与公司总部签定,四金由公司总部缴纳,工资由公司总部发放,则你是与深圳总部建立劳动关系,个税应按深圳标准缴纳;如果合同与分部签定,工资由分部缴纳,则你是与上海分部建立劳动关系,个税应按上海标准交纳。
2、关于违约金及其他费用问题。如果你是与上海分部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守公平、合理原则。”故公司的劳动合同仅能针对在公司为你提供了特殊福利待遇(如培训、住房、车等)并与你有服务期约定的情况下,或者你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设定违约金条款,否则是无效的。
如果你是与深圳总部建立的劳动关系,由于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规未对违约金的条件、数额作出规定。实践中一般尊重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故如果你与公司的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的约定,这样的条款对你是有约束力的。
3、违约金条款实际是损失赔偿条款,违约金数额可以高于实际损失,也可以低于实际损失。公司只有在违约金额低于实际损失情况下,可以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在违约金数额高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无权再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否则构成重复受偿。
4、如果你辞职时属于依法应当交纳违约金的情形,你可以根据你的收入状况来衡量2万元违约金是否畸高,如果畸高,你可以要求变更。
5、关于工资支付日期,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果你所在单位的工资支付方式违反该规定,就属于拖欠工资。你可以通过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你的工资。
6、关于劳动纠纷仲裁受理地,如工资由深圳总部发放,则应去深圳仲裁;如工资由上海分部发放,则应在上海仲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