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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在上海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但我不是上海本地人。公司为每个员工缴纳了四金,但是由于自身原因,我不想要这个四金,因此我想公司提出,四金中公司缴纳的部分直接折算成现金发放给我个人,是否可行?本人同时向公司保证,不反悔,不向主管部门举报,系本人自愿放弃四金的,请问这样是否可行?谢谢了。
江湖险恶
[特约顾问苗其巍答复:]
除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这类补充险外,社会保险的缴纳既是员工的权利也是义务。是权利很好理解,社会保险与员工自身的养老看病等息息相关,如果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的相关权益就会受到影响。
可是,为什么说缴纳社会保险也是义务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一项统筹基金,其中大部分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与员工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金的正常运作也依赖于社保费的缴纳。因此,国家社保统筹基金作为运营机构,同样在社会保险关系中拥有权利义务,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是仅仅是对员工有利益问题,权利方也不是简单地是员工,更何况在城镇社会保险中员工自己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所以符合缴纳社保条件的,必须缴纳,员工不能放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这就形成了社会保险中的五大保险费种,它们依次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我国自2004年才正式建立,生育保险我国部分地区已建立,尚有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开展。但是一旦实施,无论是否可能生育、是否可能失业、是否可能发生伤害都应当完整缴纳社会保险。
至于补充社会保险,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建立的。补充保险是自愿的,是由用人单位选择是否建立,由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的保险。补充保险并不进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缴纳、使用、支取方式往往由用人单位制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