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一字之差待遇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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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几个在公司工作了两年,前不久被公司辞退,没有拿到任何经济补偿。”前天上午,徐强、王美等4名外来务工人员来到本报投诉。 徐强、王美等人分别来自湖北、湖南。2007年6月,他们应聘成为某外资企业义乌代表处员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月薪3000~5000元。徐强说,进公司之初,他和其他员工就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未办理营业执照,无法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等营业执照办好后再说吧”。 不过,这一等就是两年。去年5月,公司财务部去有关部门交税。徐强等人知道后,明白公司已办理了营业执照。他们兴冲冲地找到新任经理麦某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麦某拿出一张员工信息登记表,表示要在上面签了字才能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对员工信息登记表上的“员工福利及工资已全部付清”不认同,徐强等人拒绝签字。 “公司并没有为我们办理社保,我们也没有享受应有的福利。如果签了字,就等于放弃了工作两年应享有的权利。”徐强说。此后,他们通过电子邮件向该公司中国区经理以及美国总部的高层反映,却没有得到答复。 上月22日,徐强等4名员工“罢工”。次日,中国区经理发来邮件,认为徐强等人未履行职责,并要求他们立即上班。“劳动合同和社保的问题不解决,我们就不上班。”徐强等人态度坚决。 上月24日,麦某一纸通知,解除了徐强等4人的雇用关系,并通知他们3天后到公司结算工资。 后来,徐强等人了解到,原来他们与外资办事机构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因此他们之间的纠纷,劳动部门无法处理。 前天下午,记者联系了该公司中国区总部。一位姓刘的经理表示,公司将会与徐强等人协商,妥善解决补偿问题。 昨天上午,徐强致电记者,经过与美国总部的沟通,该公司同意支付徐强等4名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现在也只能这样了。义乌有太多像我们公司一样的外资企业办事处,我想提醒其他劳动者,找工作千万要分清用人主体,以免发生纠纷需要维权时无法可依。”徐强说。 温馨提醒 一字之差却千差万别 别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只一字之差,但劳动者享受的待遇却大不一样。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一般需要双方签订合同,单位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劳动者权益受《劳动法》保护。劳动者除享有劳动报酬权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定权利。 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需要方支付约定报酬的社会关系,用人单位不约束劳动者,只需其完成报酬之内的工作,劳动者权益也与《劳动法》无关。因此,劳动者平时要留个心眼,注意保留能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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