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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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 浙人社办发〔201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和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与国内著名高校在人才智力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省经济转型产业升级,2010年我厅将继续开展接收国内著名高校研究生来我省参加社会实践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来我省社会实践的研究生主要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等10余所高校。其中清华大学实践团将全部由博士研究生组成,社会实践时间为6周。其他高校研究生社会实践时间为1个月。 二、本次活动由省人才交流中心牵头,各市、县(市、区)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具体抓好落实。各接收单位填报《研究生社会实践项目(挂职)征集表》后,于3月24日前报送省人才交流中心。省直单位接收研究生社会实践有关事宜请直接与省人才交流中心联系。 三、省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各市、县(市、区)汇总上报的项目,于5月17日前将初步对接情况通知各市、县(市、区)。各市、县(市、区)要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认接收情况,于5月24日前反馈省人才交流中心。同时,接收单位应主动与研究生建立联系,做好项目开发研究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各接收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社会实践活动。接收单位可与研究生签订协议,就有关项目任务、保密等问题作具体约定。研究生在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的食宿和往返硬卧车票请接收单位帮助解决。 五、实践活动结束后,各市、县(市、区)人事部门和接收单位要进一步做好跟踪服务工作,认真总结本次社会实践活动取得的积极成效和有待改进的方面,并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3日前报送省人才交流中心。 各市、县(市、区)人事部门和接收单位要充分认识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工作的积极作用,对企事业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活力,在总结现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和管理,不断完善实践形式和内容,力求活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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