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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全社会对信用服务和信用人才的需求愈加强烈,建设现代信用体系尤为迫切。然而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市场新规则却亟待解决。因此,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规范信用市场,如何发挥法律在现代信用制度建设中的保障作用,必将成为持续的热点问题。
2002年4月在北京举行的中德信用体系建设国际研讨会上,中外专家一致认为:法律法规缺乏、对失信惩戒不严和执法不力相互影响,是形成制约我国信用环境建设的重要症结。现代市场经济说到底,就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越深入,信用制度建设就越重要,也就越需要法律的有力保障。因此,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现代信用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安然公司的崩塌虽然透射了美国信用制度的纰漏,但它同时也折射出法律在美国信用制度的有效性。安然事件之所以能被揭露出来,与美国较为严密和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是绝然分不开的。美国有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管理各方面的法律体系,如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 (公平信用报告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 (平等信用机会法)、Fair Credit Billing Act (公平信用结账法)等,将信用产品加工、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纳入法律调整范畴。欧美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就是现代信用制度建设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充分发挥法律在规范信用市场、提高社会信用意识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搞好信用法治建设。
信用法治建设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信用资格和评价。立法部门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对交易主体的信用资格和评判标准做出规定,从而使得其他交易主体可以通过考察具体对象的自身状况和以往交易中的具体表现,对其信用状况做出判断,由此可以在与其发生交往或交易之前对该项交往和交易的安全性有所预见,从而避免或降低风险。当对象的信用状况接近法律规定的临界点时,考察者即可从中获得警示,准备补救办法或者取消交易。
其次,信用信息公开。信用管理的核心在于获取真实有效的信用信息,因此,法律应当在信用信息的公示内容、公示机构、公示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并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的获取和使用做出特殊规定,使得交易方能在保证对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快速获取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保证其对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做出准确判断。
第三,信用评价制度。通过设定具体的信用评价办法,在已有的信用信息和评价指标的基础上,由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以规定的形式定期将评价对象的各项信用指标和评价等级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查询和质疑。同时,法律制度通过行政执法、司法部门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和制裁,也可以向社会成员表达出一种对于其处罚的制裁对象信用状况的法律评价。最后,奖惩机制。法律制度通过设立对守信行为的奖励机制,对社会成员在社会交往和交易中的信用活动进行引导,利用精神或物质的奖励手段,向社会成员灌输诚实守信的法律意识,并通过制度化的奖惩机制及其重复适用,逐渐将诚实守信的现代精神内化为社会成员的自身素质的一部分,从而使诚信形成一种民族习惯和社会文化。与此同时,法律通过设定具体的法律制度对失信的行为进行惩罚,从另一个角度表明社会对失信行为的消极评价,也使守信一方在因他人的失信造成损失时可以得到及时的补救。
法律制度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规制,会逐步实现人们内心信用意识的现代转型,使人们学会运用法律的眼光来考察和分析自身或他人的信用,而不再过于依赖人的自觉性或者所谓崇高的道德品质。这种转型后的信用观念,并结合法律制度的强制力,将在社会上逐步形成一种规范的竞争模式,所有市场竞争的行为都纳入到信用调整的轨道,使守信者获取较大的利益和较高的社会地位,同时使失信者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和潜在利益的损失。这就是法律在现代信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
作者简介:茆志军先生,上海正信方晟教育培训中心特聘讲师,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师。茆志军先生专注于民商事法学的教学、研究和实务 ,积累了深厚的法学理论与实务操作经验 尤其是在信用管理前置的合同风险防范、债权保护等方面颇有研究,曾多次参于重大课题研究与理论研讨,并为多家知名大型企业提供咨询决策意见而获得高度评价。(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