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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职改办字〔2012〕41号 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金华市职改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市职改办字(2012)3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有关政策,根据文件要求,做好2012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各有关评委会,要对照上级相关评委会的评审时间表确定各自的评审时间,做好评审推荐工作。 东阳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金市职改办字〔2012〕36号 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社厅浙人社发[2012]14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今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时间安排 根据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间安排,对我市各中评委的评审活动时间作了统一安排(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各系列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市的有关要求,及时对本系列今年的专业资格评审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做出部署。各中评委推荐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附件1所排的活动时间进行,各县(市、区)初评委也应尽早做好与市中评委评审活动的衔接工作,其中申报高级职称的评审材料可不经初级评委会推荐。 二、学历、资历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学历必须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否则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以取得学历证书为准),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正常申报高级资格的,聘任中级职务的总年限不得少于5年;正常申报中级资格,聘任助理职务的总年限最低不得少于4年(小学高级等系列为5年)。建设工程系列相关人员的规定按金市职改办字〔2007〕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国外相应学历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与资历,但在本职工作岗位上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的专业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对象必须是本单位近三年来考核成绩名列前茅者,且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申报和“学历、任职年限双破格”申报。破格申报者,任职年限的提前一般不能超过1年。 今年计算资历的时间截止到 三、继续教育要求 对申报中、高级职称的人员,要求提供近三年来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各单位要确保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 四、委托评审问题 凡本省、市有条件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委托到外地评审。个别特殊专业确需委托的,高级资格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中级资格须经市职改办同意,否则评审结果不予承认。 五、有关评委会要求 1、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评审专家库,及时调整、充实专家库成员,并按规定组成评委会。对个别违反评审纪律,或对评审工作不认真、不公正的成员,应及时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2、各中评委办公室应把评审时间安排、送审材料具体要求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请将本系列的评审工作部署文件报送市职改办,以便在金华培训网上发布相关信息。 3、各中评委办公室在完成本年度评审会议的准备工作后,需填报《申请召开评委会评审会议的函》(附件7)和《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附件6),提前15日送市职改办,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4、各中评委办公室应积极探索论文答辩、面试、量化测评、成果展示评价方式,以提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质量。 5、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应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做出处理。 6、各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应按新版资格证书要求采集评审对象信息(含照片)。 六、评审材料要求 1、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和送审程序。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2、各评委会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有问题的材料要认真调查核实。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8)上签字。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审结果并收回相应的资格证书。 七、外语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仍按金市职改办字〔2010〕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其它事项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家将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进行“评聘结合”改革试点,省里要求今年未试点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原则上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各学校应该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数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任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2、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权限、申报程序等均按原规定执行(不含义乌市)。非公经济组织报送评审材料可按属地关系通过当地工商联或人事代理机构统一送审。各系列中评委办公室应加强与县(市)、省厅部门的上下沟通,确保今年职评工作顺利进行。 3、除国家、省规定的会计等考评结合的系列外,凡具有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参评专业技术资格。已正式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也按此规定执行。 4、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评聘等问题可免费拨打服务热线“0571-12333”进行咨询。 5、《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以及本文所列附件中的表格,均从金华培训网(www.jhpx.com)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网址:www.zjhrss.gov.cn,栏目:“表格下载”中的“专家职称博士后”栏或“业务指导”中的“职称工作”栏)。 附件: 金华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另附: 金市职改办字〔2010〕47号文件 关于外语、计算机的规定 外语要求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对于外语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再进行外语审定。其余的职称外语仍按下列要求掌握: 1、申报中小学教师(含实验、教学管理)、艺术系列和文学创作、群众文化、社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2、申报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农业技术、技校实习指导教师、广播电视播音、律师、公证员、图书资料、档案、电影放映专业技术资格,以及长期在野外从事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建筑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上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荣获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2)年满50周岁。 (3)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4)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5)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按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6)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7)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累计3万汉字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累计5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8)通过WSK、GRE、GMAT、托福等考试,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1年以上。 (9)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0)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原职称系列没有或放宽职称外语要求的除外)。 (11)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古籍整理,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12)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13)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14)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部门所属单位人员)。 (15)正式关系在非公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16)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 4、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2004年后取得的国家职称外语A级、B级合格证书,仍限只能有效使用一次。 5、政工系列的职称外语要求仍按原政策执行。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从今年开始,除符合免试条件外,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具有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4个科目(模块)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称的应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3个科目(模块)的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其余的主要规定如下: 1、以下十一类人员可免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年满45周岁。 (2)博士学位获得者或留学回国人员。 (3)申报工艺美术、艺术、文学创作、农业技术、体育教练员、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4)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5)硕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 (7)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 (8)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9)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10)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11)乡镇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部门所属单位人员)。 2、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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