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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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经南京市政府批准后,日前正式公布了新的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今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类别有较大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原750元/月调整为85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二类区由原620元/月调整为70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区划调整期结束,由原执行二类区标准调整为执行一类区标准。同时,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原6.3元/小时调整为7.2元/小时;二类区由原5.2元/小时调整为5.9元/小时。
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负责人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确保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加班加点的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不低于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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