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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薪之后还有280万元哪,我大概要工作56年才有这么多收入!”从网上看到财政部对国有金融企业高管的“限薪令”,湖南省长沙市某图书公司职员唐倩不禁咋舌,她在当地算个小白领,业余爱好炒股,对经济新闻一直很关注。“最近我们的钱包、股票都缩水了,国企高管、上市公司老总怎么能心安理得旱涝保收呢?”
日前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网络,对2496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82.3%的人已在关注财政部的“限薪令”,其中48.7%的人表示“非常关注”。
80.3%的人认为应该建立对国企高管的责任追究机制
调查中,90.5%的人支持给金融高管的年薪定上限,9.5%的人持相反态度。38.9%的人认为“限薪令”体现了政府和企业节俭务实、共渡难关的决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左大培认为,280万元人民币的年薪,客观地讲,在国际竞争环境下,只能算一般的薪酬水平。“我国国企现在大幅提高了高管薪酬,主要作用不是高薪养廉,高薪和廉不廉没什么太大关系,你不监督他薪酬再多照样贪污腐败,高薪主要是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从这方面来说不能把高薪制度一棍子打死。关键要注意两点,第一是不腐败,第二是和业绩对等。”
“我们小股民、小基民把钱投进去,让这些高管、经理去经营,业绩不好我们当然也不能把责任全部推给他们,但是总不能我们掉深坑里了,他们还是坐着飞机去满世界休假、旅行吧?高管的薪水问题,让我说经营得好就多得,经营得不好就得追究责任。”北京市市民陈大民说。
本次调查显示,80.3%的人认为应该建立对国企和上市公司高管的责任追究机制,决策者应为错误埋单,45.6%的人认为还需对亏损企业高管的年薪作出限薪细则。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毛寿龙认为:“我们要政企分开,定薪问题企业应该有自主权,但是有些国有企业属于管多了死,不管它就腐败,出台限薪令是为了平衡社会舆论,但要想真正让老百姓没有怨言,就得逐步实现账目公开,你的功绩是什么公开,拿多少钱也公开。到时候就不需要‘限薪令’ 了,企业可以自己来定。”
调查显示,65.1%的人期望国企高管薪酬透明化,保障公众的知情权;52.1%的人觉得高管的薪酬应和他们的责任、风险、贡献相匹配;50.7%的人认为政策性规定难有约束力,制约高管高薪还得靠立法;45.6%的人认为“限薪令”之外更要完善收入分配体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院长朱新蓉表示,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激励和约束双向存在才是合理的。同时在公共制度层面上要有长效的制度设计,而不是靠“限薪令”一刀切下去。在她看来,长效制度设计最主要的是税收制度,累积税率应该首先提高,赚得多税率要大幅提高。“比如去年中国平安的马明哲拿了天价薪酬,如果在西方一些国家,6600万元得交85%的税,那就只剩下1000万元了。”
91.3%的人支持全国推广上海国企高层带头减薪做法
1月20日,上海市九大国企发表联合声明,要求职工不增加工资,则领导不增加工资;职工减工资,领导首先减工资。9家国企领导带头减薪,另外严格控制差旅费和会务费开支,尽量压缩开支、勤俭办企以应对当前危机。
本次调查显示,91.3%的人支持这一做法向全国推广,其中57.3%的人表示“非常支持”。
一位网友留言说:“只有这样全社会才会有凝聚力,共同克服当前的困难,尤其对于那些公司的员工来说,还有什么理由不死心塌地跟着领导向前冲!”
调查中,超过半数(55.1%)的人认为,“限薪令”不能仅限于金融类国企。
金融危机形势下应该对哪些人限薪?公众给出的排序是:所有国企的高管(80.6%);公务员年终双薪和四大节日费用(62.9%);金融国企高管(62.9%);应限制车补、实物福利、一些项目经费等职务消费(60.9%);上市公司高管(49.9%)。
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表示,—部分国企依靠政策优势独占市场、实行排他性竞争,其业绩增长究竟来自高管得力还是垄断福利孰难定论。还有一部分国企高管拥有不受董事会约束的特殊权力,对薪酬往往可行使自由裁量。有的国企高管往往还享受来自行政级别对等津贴、隐性福利等收益,薪酬不过是小意思而已。所以高管要限薪更要限权。
调查中,46.6%的人赞同苏海南的观点,认为限薪不是根本办法,应对高薪制度彻底改革,限薪更要限权。
此外,公众还建议:国企高管目前的薪酬计算很复杂,应规范其绩效考核,形成有效监督(47.7%);国企高管靠垄断维持高薪,应放开市场的行政垄断(44.0%);国企高管限薪关键是改变薪酬决定程序(31.0%)。
链接:上海-职工减薪领导先减 职工不加领导不加
日前,上海上汽集团、电气集团、百联集团、国际港务集团、广电集团、纺织集团等9家国有大型企业明确表示,职工不增加工资,则领导不增加工资;职工减工资,领导首先减工资。这是面对国际金融危机,上海市政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三方“共同约定”合力推进集体协商的重大成果。
上海市总工会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企业联合会日前紧急启动市级层面协商程序,三方共同制定了《关于积极发挥集体协商机制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劳动关系三方在集体协商中的职责:
各级政府主导——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主导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共同研究影响地区劳动关系稳定的重大问题,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帮助解决当前企业遇到的困难和职工迫切要求解决的主要问题。
工会组织主动——工会要主动要约开展集体协商,在协商期间,工会有义务引导教育职工理性维权,不得采用停工、怠工、集体上访等方式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及工作秩序。
企联组织和企业行政响应——各级企联组织要引导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倡导企业共担社会责任,尽可能不裁减职工,尽可能不削减职工薪酬,尽可能不降低职工福利,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共同约定”之后,市总工会出台《关于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妥善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指导意见》,明确企业工会在获悉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而作出停工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时,应当迅即依法主动提出书面集体协商要约,并向上级工会和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指导意见》还明确,在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纠纷中,对职工依法提出的权利诉求,工会应态度鲜明地代表和保障职工的权利;对职工提出的高于劳动标准的利益诉求,应当平衡好企业的实际经济状况与职工的合理要求,妥善把握好协商标的标准和尺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