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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横店人才网网友“银杰”的困惑:
我进入公司时并不知道公司生产的是假冒别家商标的产品,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才从工友处知道这一情况。一年后公安机关来公司抓人,我被带走协助调查整整一个月,由于我不是公司的主要领导,所以我没有被起诉。
结果公司拒绝发放我被协助调查这一个月的工资,而且我还收到了公司的旷工辞退通知书。我们的员工手册上确实有旷工应该被辞退的规定,可是我是因为公司的经营业务才被协助调查的,这精神损失费我还没问公司要呢!而且公司辞退我应当给予补偿吧!
[横店人才网特约劳动法顾问苗其巍律师答复:]
假冒商标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罪名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在对单位处罚的同时,也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你被带走协助调查一个月,其中涉及刑事诉讼法的程序问题,在此不作讨论。最终你并未被起诉,也没有判刑,这就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公司对你的处理也并未使用这一条,而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似乎使得这个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通常情况下,员工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劳动义务,这种具有极强人身属性的特点是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的一大差别。表面上看,员工不提供劳动,公司自然就可以不发放工资。甚至于不少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旷工可以有罚则,除了不发旷工日工资外,还可以额外扣除工资。旷工给予辞退似乎也是理所当然的。
不过笔者认为“银杰”的遭遇并不是普通的无故旷工。由于“银杰”的缺勤涉及到国家公权力,其缺勤本身并不是没有合理的理由,而是被国家公权力限制了人身自由。从“银杰”本人主观意愿上来说,不存在主动希望缺勤的愿望。其次,规章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帮助公司管理员工的工作效率,合法地实现运营目标。“银杰”的缺勤不是由于其本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而是由现在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单位本身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怎么能够作为规章制度对员工惩处的理由?“银杰”作为员工因此缺勤一个月的后果只能由单位自行承担,不光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工资也应当正常发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