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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人社〔2013〕29号 关于举办机关企事业单位技术工人 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了做好2013年度机关企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考核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举办机关企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等75个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核对象范围 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现在下列工种岗位上工作且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 1、汽车驾驶员; 2、汽车修理工; 3、电工; 4、维修电工; 5、电焊工; 6、计算机操作员; 7、电气值班员(运行工); 8、有线广播机务员; 9、有线广播线务员; 10、电梯操作工; 11、司炉工; 12、家电维修工; 13、园林工(花卉工、盆景工、假山工); 14、绿化工; 15、营林工; 16、厨师; 17、餐厅(客房)服务员; 18、仓库保管员; 19、收银员; 20、推销员(营销员); 21、秘书; 22、公关员; 23、车工; 24、钳工; 25、渠道维护工; 26、闸门运行工; 27、水轮发电机组值班员; 28、制冷工; 29、河道修防工; 30、泵站运行工; 31、养老护理员; 32、木材检验工; 33、绿化工; 34、工程测量工; 35、水文勘测工; 36、摩托车维修工; 37、美容师; 38、美发师; 39、保健按摩师; 40、足浴按摩师; 41、园林工; 43、家政服务员; 44、装卸工; 45、服装制作工; 46、管道工; 47、钢筋工; 48、架子工; 49、公路养护工; 50、营林工; 51、砌筑工; 52、林业种苗工; 53、抹灰工; 54、混凝土工; 55、木工; 56、装潢工; 57、保安员; 58、环卫工; 59、污水化验检测工; 60、污水(泥)处理工; 61、供水营销员; 62、筑路工; 63、下水道工; 64、沥青加工工; 65、道路养护工; 66、下水道养护工; 67、沥青混凝土摊辅机操作工;68、泵站操作工; 69、净水工; 70、水质检验工; 71、供水管理工; 72、机泵运行工; 73、手工木工; 74、精细木工; 75、木雕工。 其它未列入的职业(工种)也可先行报名,视具体情况再组织培训考核。 二、报考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考核: (一)高级工 1、工作年限20年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4年以上; 2、从事本职业(工种)1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工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须提供中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中级工 1、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9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工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须提供初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初级工 转正定级后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 三、培训考核方法及时间 培训考核采取统一教材,以集中培训辅导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试考核合格后,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本局发文公布人员名单,作为聘用和兑现工资的依据。 四、报名方法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均由本人申请,填写《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考核申报表》(附件一)一式一份,并附身份证和原有等级证书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填写《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考核报名汇总表》(见附件)一式二份于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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