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香港和台湾劳动法规比较: 社会保险和离职篇
横店人才网328job.com:
内地:
(1)项目多达6项——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及住房公积金。视当地法规而定。
(2)基本养老缴交基数和比例也因当地法规而异,多数地方缴交基数是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0%-300%,公司供款比例由9%-27%不等,个人供款由1%-8%不等。
(3)普遍现象是划入基本养老个人专门帐户的比例甚少。例如上海,公司与个人供款比例合计28.5%,但进入个人专户的只有6%。也就是说大部分款是供吃大锅饭,让政府填以前的窟窿。只有深圳是例外,在14%的总供款中有11%进入个人专户。
(4)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财政部门管理。
香港:
(1)主要是强积金、工伤保险。医疗保险非强制性,由企业自定。
(2)强积金法定供款额是雇主和雇员根据雇员的工资各自供款5%,强积金交政府主管部门(强积金计划管理局)认可的商业保险公司保值增值。
台湾:
(1)主要有:劳工退休基金和劳工保险、积欠工资垫偿基金
(2)由雇主按时缴交退休准备金,专户存储。劳工退休基金由主管机关会同“财政部”指定金融机构保管运用,最低收益不得低于当地银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之收益,如有亏损国库补足。
点评:内地社保改革已多年,但问题仍很多。首先是大锅饭问题,其次是基金运作没有市场化,再者项目繁多,企业不堪重负,有的地方法规不合理。南京市竟然规定个人供款比例只有1%,在这方面香港的做法值得借鉴。
内地:
(1)除非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企业制度、造成重大损失及犯罪这几种情形,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了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否则应给予1个月代通知金。企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劳动者除非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等手段强迫劳动的、或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刊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否则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企业。(法律没有规定不这样就应给予企业代通知金)。
香港:
(1)除非故意不服从雇主合法合理的命令、行为不当、欺诈或惯常疏忽职责,雇主应给予雇员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通知期(代通知金)自7天(工资)至一个月以上(工资),《雇佣条例》有明确规定。
(2)除非合理恐惧身体会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受雇主苛待或已为雇主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而经注册医生的证明书证明永久不适合担任现工作,雇员提出解约也应给雇主所需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通知期(代通知金)同上。
(3)雇员如果符合要求(如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24个月、不少于5年)而被正常解雇则应享有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最高款额达39万元港币。这款项可从退休金、强积金中扣除雇员供款及其利息部分。
台湾:
(1)除非类似于前述内地法规所规定的几种情形外,雇主应给予10日-30日通知期,视连续工作时间而定。否则给予代通知金。劳工接到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将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周不得超过2日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照发。资遣费标准: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
(2)除非雇主欺诈等几种情形外,劳工也应提前通知雇主。通知期与前述(1)相同。
点评:内地与台湾相似,特别值得称道的是台湾对于雇员在通知期员工的规定想得真周到,相比较,香港法规对于雇员优厚得多。(完)
上一条:
认识薪资,让我们理直气壮(一)
下一条:
应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