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薪资,让我们理直气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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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薪资一向是大家关注的问题,关于薪资的具体规定自然也倍受瞩目,本栏目将分两期刊载关于薪资的有关案例及规定。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的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最低工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
二是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直接制定的,而不是劳动关系双方自愿协商或者用人单位单方面在企业内部自己规定的;
三是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单位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
案例:李先生是一家广告公司的业务代表,根据公司规定,业务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交销售利润10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才能按比例提取个人所得。李先生从2000年10月至2001年1月均未完成承包基数,结果未领到一分钱。
这个问题涉及到最低工资的问题。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劳动条件下的工资、津贴,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具体来讲,最低工资不应把下列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包括在内:
1、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占用工作时间履行法定义务时,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加班工资。
3、婚、丧假工资。《劳动法》第51条规定,在劳动者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4、年休假工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5、探亲假工资。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有关规定,职工在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
6、停工期间的待遇。
7、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
公司有权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灵活的工资及奖金发放办法和奖励机制,但必须有一个前提,即给员工发放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应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本案中,李先生有权要求公司发放2000年10月到2001年1月的工资,其数额至少不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未按期支付前述工资,造成员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公司还应按照员工应得工资收入向员工支付25%的赔偿金。
案例:王小姐在某公司谋得一职,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写明:每月5日为公司的发薪日。开始时,公司遵照规定按时发工资,但后来,公司由于财务帐目出了问题,再也没能在5日准时向职工发工资,确切地说,再没有在20日以前让职工领到工资,而工资具体在20日之后哪一天发出,也并不确定。
王小姐认为劳动合同上明文规定每月5日是发薪日,于是,与公司管理者交涉,要求每月按时发给工资,并要求给予一定的拖欠工资补偿,公司管理者拿出《劳动法》,声称他们的做法是有法可依的,并讲解道:《劳动法》规定,工资要按月支付,只要在一个月之内发放工资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拖欠工资问题。
这个企业的行为属于拖欠职工工资。企业对按月支付工资的规定理解有误,而职工也由于不懂法,面对企业侵权行为也只有不知所措。
《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正确理解《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的涵义,应把握这三点:
第一,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在一个月里,企业无论确定哪一天为工资支付日都可以,但必须固定日期。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应按有关协议或按合同规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二,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是按月支付工资的日期,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约定了发薪日期,每月必须在约定之日发薪,不能随意变动,过了约定日期发薪,就是拖欠职工工资的违约行为。
第三,发薪日适逢节假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而不能错后支付。(完)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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