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服务
认识薪资,让我们理直气壮(二)
作者:横店人才网 来源:横店人才网www.328job.com 日期:2014-05-17 浏览

横店人才网328job.com:


实物不能代替工资

    案例:张某等人在一家合资食品厂工作,2000年12月,厂里发出通知称:由于近期产品滞销,经济效益不断下滑,经决定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本厂职工每人每月领取30袋面包粉进行销售,销售所得作为当月工资。厂里50人均按照此规定在两个月内共计领取了60袋面包粉,但每人至今仅卖出几袋,所得并不足以维持每月的日常生活。他们曾经多次要求厂里发放货币工资,均被拒绝。问题是工厂这样以实物代替工资发放对吗?有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因此张某的工厂用产品——面包粉代替工资发放是一种违法行为,工厂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资,而不应以任何理由或借口,用实物形式支付工资。

合同期内,单位单方调低职工薪酬是否合法?

    案例:方小姐于2000年2月进入上海的C公司,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3个月的试用期内工资为1600元,使用期满后为2200元,岗位为营销企划。2000年11月,C公司因改变经营策略,遂将方小姐调整为一般的文员,同时调低了薪酬,由2200元调整为1800元。公司的理由是岗位性质不同,价值体现不同,少劳少得。方小姐不能接受这样的调整,找单位领导理论,认为劳动合同里已经约定了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不应该降低工资标准,否则就是违约。C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由于工作岗位、工资都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因此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资也属于违约。当然,如果您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中就岗位的变更有约定,则依据约定处理。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因客观情况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超标准扣工资违法

    案例:2001年5月1日,某电器厂职工张某在单位值夜班时,与同学打麻将,致使工厂会议室的彩电及音响设备被盗,直接经济损失8000余元。厂长黄某知道此事后书面批示厂劳资科,自6月份起每月从张某工资中扣除800元,同时对张某处以500元的罚款。张某接通知后表示,丢失财物应当赔偿,但希望厂里考虑自己毕业后工作才三年,工资只有900多元,又未结婚等情况,能否每月扣除200-300元。厂劳资科科长表示,这是厂长决定,他无权更改。另据查,某市塑料制品厂《职工守则》及劳动合同都规定: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公物损失的,应照价赔偿;上班时间赌博的,罚款500元。2001年5月21日,张某因不服所在单位的处罚规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本案中,申诉人在值班时将厂里价值8000余元的财物丢失,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但被诉人每月从申诉人工资中扣除的赔偿经济损失伤害达到了苏某工资的81%,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另外国发[1982]59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和16条规定:对违纪职工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罚款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因此,本案中,被诉人依据公司规定对苏某罚款500元,显然属于罚款金额过高,应当纠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