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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W问他1993年赴美国留学,已经拿到绿卡,现回国担任美国某公司驻中国办事处的代表,请问我所在的中国办事处按照中国法律规定,能否给他办理社会保险?如果将来回美国,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将如何处理?
接到W的询问,笔者走访了社保部门,现解答如下:
杜可所提到的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二是对拥有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国内工作人员离境时社会保险的处理。
(一)在我国,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类。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职工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个人,即不仅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临时工、户籍关系在外地的职工、农民工、外国籍职工。
所以你所在的外国公司驻中国办事处也应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给你办理上述社会保险。
(二)根据劳动人事部给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 198号文件)——《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取得国外永久居民身份人员,其离境时的社会保险问题,有关现行政策是:
“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凡同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这些人员同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