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服务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特点及运用(五)
作者:横店人才网 来源:横店人才网www.328job.com 日期:2014-05-17 浏览

横店人才网328job.com:


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新规定”第十九条是新增的条款:“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这规定对于劳动关系的管理是一个进步。这有助于用人单位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管理秩序,有助于用人单位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有助于防止员工随意跳槽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在三个方面运用违约金条款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1、 对于支付专门招聘费用招聘的劳动者辞职或不辞而别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1995年10月10日劳办发[1995]264号)第三条:“如果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新规定”第四十九条亦做出了如上表述的规定。

    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中约定,如果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或不辞而别,不但要支付赔偿费,还要支付违约金,或将违约金的数额加大,只支付违约金。因为某些职位的员工,用人单位通过猎头公司去招聘,花费的费用是相当昂贵的,他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不辞而别,对用人单位带来的金钱,时间的损失和对工作的影响是相当巨大的。

    2、对于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期出资培训过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擅自离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和“新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培训合同”中约定有关培训费用的赔偿办法。但由于用人单位虽然可以要回培训费,再培训新人。但是时间已损失了,由于时间的延误企业将会招致巨大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还应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或统一约定一个违约金的数额,其中包括培训费。

    3、除上述两种人以外的其他员工辞职或擅自离职。

    某些岗位的员工,虽然不是上述的两种情况,但他们从事的工作,将会由于其突然离职而使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根据上述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中约定,若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或擅自离职,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