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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陆先生是上海某网络公司负责网站系统日常维护的技术人员,两个月前刚进这家公司。由于岗位的特点,平常的双休日不能像一般员工那样休息,公司会在非双休日时间安排陆先生补休。而在公司将今年国庆假日值班表安排出来后,陆先生看到10月1日和3日的名单里都有自己的名字,而工作还是要求做好原岗位工作。
因为岗位比较特殊,再加上听说节假日加班三倍的工资可拿,陆先生就没有提出异议,只是向人事处的人随便问了一句,“加这两天班,有多少钱可以拿?”没想到人事处的人说,“国庆节后会安排你们补休,如果算值班的话,连补休都没有呢。”陆先生对于公司的这种做法很不服气,就找身边的同事问了一下,没想到同事们都说,这是公司的惯例,以往的节假日加班都是没有加班工资,只有补休,公司自成立两年多以来一直是这样。陆先生无话可说。
案例2:小艾是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的企划助理,日常的工作就是负责公司的一些宣传、展示等活动。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时,为了公司参加房展的事情,整个五一假日都搭在里面,节后既没有加班工资也没有补休,老板仅是给了一个说法,“楼盘卖得好,大家都有功劳在里面,分红少不了大家。”现在国庆假日又临近,公司也正在准备国庆节期间的房地产展会和宣传活动,小艾知道,这个国庆节假日又要泡汤了,因为老板说了,“这次活动办好了,到了年底,每个员工都亏不了。”
案例3:……
分析:《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而且,这里所指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是指在支付了正常工资之外另外支付的。国庆长假期间的10月1日、2日、3日的加班属于法定休假节日加班,10月4日、5日、6日、7日加班则属于休息日加班。按照规定,劳动者在双休日及其它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得到补休的,工作一天应得到工资两倍的报酬;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应得到本人小时标准工资1.5倍的报酬。
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包括:春节初一到初三,元旦一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在这10天里加班的职工应该享受日工资+日工资×3的节假日加薪。一般的日工资基数应为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餐费、交通费、书报费等),除以20.92天的有效工作日计算出的钱数。如果按一个人的月薪是2000元计算,实际算出的日工资应为95.6元,这样法定节假日加一天班的加班费应是95.6×3=286.8元,而原先的工资照发。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来说,基本工资包括职务等级工资(技术等级、等级、岗位工资)和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奖金)。
按照劳动部的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要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25%作为赔偿。不过,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假期间值班的不能视为其加班。加班应是劳动者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从事原来的工作。
在上面的案例中,陆先生和小艾都应得到法定的节假日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能以各种借口推脱责任。 在我们周围,类似陆先生和小艾遭遇的职业者有不少,但迫于很多现实的问题,这种遭遇还一直在上演,问题也一直都解决不了,在这里,我们也只能给大家一些可供参考的资料,权益,还需要自己去争取。(完)
如有劳动法律的疑难问题,请致函jilingj@263.net,我们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