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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的外国人劳动权益被侵犯怎么办?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官司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停薪留职期限到了又没有与原单位理清关系如何处理?卡扣拖欠劳动者报酬的争议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这四个在劳动争议中时有发生的难题终于有了明确的答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就劳动争议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本市法院处理劳动纠纷案的四项规则。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申办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职业签证和居留证等手续,否则则为非法就业。他们一旦和用人单位发生如报酬、待遇、工伤损害赔偿等纠纷时,往往难以保障自己的权益。由于他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劳动仲裁部门、法院都不受理这类纠纷。市高院明确:外国人、境外人非法就业的劳动纠纷案,归入一般的民事案件,由本市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虽然劳动法律承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但在发生纠纷时,以什么作为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是一件难事。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自己的义务,尽可能不留或“消灭”双方关系的证据,而劳动者有时也较难提供有利的证据,时这类争议的不包有效的保护。
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可保障劳动者权益: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交纳某些费用,降低劳动力使用成本,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市高院的规定:本市各级法院在处理这些劳动纠纷案时,应将争议双方是否存在职业上的从属关系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基准,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职工与单位之间停薪留职协议规定的时间到了,但职工既没有回去上班,也没有解除合同,而是使劳动关系处于“空壳”状态,这种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处理? 市高院明确:停薪留职人员在约定期满后,未与单位办理延续手续,并未对单位付出实际劳动,而单位也未对其支付劳动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已没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单位可行使对“空壳”劳动关系的单方解除权。但在单位未行使这项权利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没有实体上的劳动权利义务。
根据原来的规定,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比如用人单位卡扣拖延劳动者的报酬的争议是从单位卡扣拖延之日就开始计算了,当劳动者知道时,或经多次催讨没有结果时,诉讼时效往往已经超过,劳动者的“血汗钱”往往难以得到。 对此,市高院确定:当劳动者就报酬被拖欠、克扣与雇佣方发生纠纷案时,本市各级法院判断争议发生的时间,不能简单地以“发薪日未发薪”视为争议发生之日,而应以劳动者追索被拒绝之日算起,以避免不法单位借助“时效”来逃避法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