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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对企业和员工权益的保证(五)
作者:横店人才网 来源:横店人才网www.328job.com 日期:2014-05-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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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形之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 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条件:

    第一、确需裁减人员;

    第二、提前30天向工会/员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第三、向劳动行政部分报告。

    目前,北京劳动部门尚没有批准一家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现在.com公司裁员,通常是用与员工协商方式进行的。

    · 员工有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根据前述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功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处在怀孕期、产期或哺乳期。

    这里提醒大家的是,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未婚先孕”能被炒吗?

    广州市某俱乐部在给员工体检时推断已婚女工董某“未婚先孕”,认为女工违反俱乐部内部计划生育条例,将该董某辞退,董某不服,将俱乐部告上法庭。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00年9月30日止。董某每月工资1500元。1999年12月1日,董某领取了结婚证,10天后取得了生育证。

    2000年3月23日,董某到俱乐部的医务室检查身体时查出:刚结婚3个月的董某已经怀孕5个月了。4月7日,俱乐部以董某“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条例”为由辞退了董某。董某随即向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对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在诉讼期间,董某于2000年7月16日生下小孩,即董某领取结婚证才7个半月小孩就出生了。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在2001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俱乐部支付董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生育补助1500元、2000年4月8日至2001年7月16日的工资(每月1500元),合计约2.85万元。

    俱乐部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称:从董某休婚假、领取结婚证及生育小孩的时间就可以知道她是未婚先孕,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且董某请婚假时没有出示结婚证,怀孕后也没有出示生育证和生育指标,不配合俱乐部进行正常的计划生育管理,因此俱乐部对董某作除名处理并不发任何补偿没有什么不对之处。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董某已经领取结婚证、生育证,俱乐部没有证据证实这些证明是虚假的。俱乐部医务室医生仅凭其个人对董某初步检查而非专业、专门检验得出董某怀孕5个月的结论,俱乐部据此推断董某未婚先孕没有依据。俱乐部认为董某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院不予支持。另外,董某向单位申请婚假时,高尔夫俱乐部也没有要求董某出示结婚证就予以婚假,而其内部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也没有证据显示董某已经知道,因此俱乐部认为董某不配合其进行正常的计划生育管理没有依据。而俱乐部在董某怀孕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规,依法应向董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损失。因此二审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