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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食五谷,总有大毛小病,国家和上海市在制定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时,也充分考虑到了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可能发生患病和非工负伤等问题,也对此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就是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就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非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用人单位给予的医疗时间。
每个人应当具有的医疗期的长短是不同的,它的计算主要依据是你为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你的连续工龄。合同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充和医疗补助费。
范某1997年5月大学毕业后,被本市某家国有企业录用,双方签订了自1997年1月至2001年4月30日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范某从事工艺设计工作。1999年10月初范某因患慢性乙肝住院治疗。同年12月l目范某出院在家休息,每月享受病假工资。2000年4月中旬,企业以范某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为由,解除了范某的劳动合同, 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范某不服,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医疗补助费,企业未同意。于是,范某申请劳动仲裁。
单位则认为,范某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被诉人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所以被诉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现已支付了其经济补偿金,对医疗补助费的请求不予同意。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按照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按第三十二条规定:“用单位根据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补偿外,还须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所以,被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除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支付申诉人的医疗补助费。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人应该支付申诉人医疗补助费。
在此特别要提醒网民,除了要了解关于医疗期长短的规定外,还要对下列特殊情况给予了解:
1、用人单位对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的职工,他工作满一定年限或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劳动者,可以不限定医疗期。
2、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按下列规定: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9 个月的,按15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累计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位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有的时候,由于患的是慢性病,医疗期满后,还不能上班,那么你可以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他们为你作鉴定,证明你仍需要停工医疗,根据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由他们作出延长医疗期的决定。
4、有些人,因为患了场大病,已经无法再在原工作岗位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必须安排适当的工作;如果还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提前解除合同,除了要给予正常的经济补偿外,还要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完)